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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2015年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

2015年05月06日 来源:焦作日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我市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要求,结合焦作实际情况,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推出系列新政,包括进一步提高贷款额度、异地购房贷款、组合贷款等多种业务。

   一、贷款最高额度调整到5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45万元调整为50万元。不分单方或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家庭收入达到月还款额的50%都可以申请到贷款金额50万元。

  二、贷款首付比例最低降至20%

  不分单方或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额度最高可以贷到房屋总价的8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不分单方或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贷到房屋总价的70%;对未结清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按2套房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额度可以贷到房屋总价的60%(最高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同时提取和借贷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三、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可以在焦作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户籍在焦作辖区内,在异地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焦作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住房公积金无贷款证明,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但是铁路、电力等行业的职工在焦作工作在郑州缴存公积金,如果在焦作购房不能在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而应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可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对曾经在异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移到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连续计算。因工作调动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视为正常连续缴存。转移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五、贷款额度不足可申请组合贷款

  凡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高额度50万元不能满足客户需求时,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一)贷款条件:

  1.所购房产为焦作市辖区合规商品住宅,且楼盘项目为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准入项目,并已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组合贷款合作银行为建行、中行、商行。

  2.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3.同意按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4.符合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组合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80%。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未结清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公积金贷款高度限额。

  (三)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工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对有偿还能力、收入稳定、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其贷款期限可延长不超过5年。住房公积金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相同。

  (四)还款方式:组合贷款按照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设定还款方式,月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其中,住房公积金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应相同,月还款额分别以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系统的计算结果为准。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合同约定规则调整剩余期限和利率。

  (五)组合贷款按下列流程办理:

  1.贷款申请

  (1)借款人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

  (2)借款人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时,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填写《组合贷款受理审批通知书》,确定贷款期限、金额。

  (3)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时,应与开发公司签订6份购房合同;提供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收入证明、存折流水等相关材料。

  2.贷款审批

  (1)在接到借款人的申请后,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同意后向受托银行出具《组合贷款受理审批通知书》,登记交接时间,办理交接手续。其中,组合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妻(含共同申请人)收入和的50%,收入参照还款人工作单位出具的薪资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银行代发工资账单或个人纳税证明等材料综合认定。

  (2)在接到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组合贷款受理审批通知书》后,受托银行客户经理通知借款人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手续,受托银行在贷款审批后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受托银行进行贷款调查时,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贷款额度。

  (3)受托银行客户经理根据受托银行确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填写《组合贷款受理审批通知书》,并于3日内将《组合贷款受理审批通知书》返还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签订合同

  受托银行客户经理通知借款人分别与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应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授权受托银行于每月还款日划转应还贷款本息。

  4.办理抵押

  借款人自组合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30日内,须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须由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共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证中应注明双抵押权人及各自受偿比例,分别交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保管。

  5.放款

  组合贷款通过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审批后,双方约定放款日期,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于约定日期同日发放贷款,还款途径按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各自的相关规定执行。借款人于放款日次月对日开始偿还组合贷款本息,并按照通知领取《借款合同》等规范性文本。

  6.办理时限

  办理组合贷款业务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包括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间)。

  编者按 在4月28日召开的焦作市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多项住房公积金新政正式发布实施。业内人士指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门槛,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力度,旨在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要求,让更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享受更多的实惠和便利。本报即日起推出系列报道,对多项新政进行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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